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
> 政务新闻 > 消费警示

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“国庆”“中秋”双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

发布日期:2025-09-30 08:47 浏览次数:

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:

“国庆”“中秋”将至,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,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营造舒心出行、放心消费的节日市场环境,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:

1.遵守法律法规,公平合理定价

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切实加强价格自律,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,依法合规经营,诚信经营,公平竞争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,定价时既要顺应市场规律,又要履行好社会责任,切实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。

2.严格明码标价,严禁价格欺诈

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,做到价签价目齐全,标价内容真实准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示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,不得利用虚构原价、虚假优惠折价、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;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,应当通过网络页面,以文字、图像等进行明码标价。

3.规范价格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

(一)月饼等中秋节令商品经营者应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,合理制定价格,避免价格虚高;销售盒装月饼等带有包装的商品,不得过度包装,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或混合销售其他商品;经营粮油果蔬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及药品经营者,应积极落实保供稳价要求,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基本稳定,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、哄抬价格。

(二)住宿行业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、计价方式、价格、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;各宾馆酒店经营者要积极履行价格承诺、守约经营。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不履行价格承诺,不得在事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;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,或者擅自提高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。

(三)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,因产地、规格、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,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,以示区别;对价格较高食材,应以清晰、明确的计价单位、具体价格进行表述,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;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,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,列明所消费的项目、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;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,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。

(四)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在入口、缴费处等显著位置设立标价牌,标明收费标准、计费方式等,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在充电场所、手机应用程序、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标示充电电价、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。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、分别计价,实行价费分离。

节日期间,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,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,请各相关经营者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认真自查和整改。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,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,请保存证据并及时拨打“12315”“12345”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。

滨州市市场监管局

2025年9月
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